身在职场,大家经常会因个人、家庭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作为HR,你知道哪些假期是单位必须批准的?哪些是可以协商的?哪些是有固定期限不能打折扣的?一起来看~
01
病假,必须给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02
带薪年休假,应当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03
婚假,必须批
04
产假,必须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视为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没有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不合理待遇,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05
丧假,酌情批
《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员工享有丧假,但没有明确具体的天数和操作标准。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参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该《通知》明确: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假期。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06
探亲假,酌情定
注:文中出现的法律条文均以2017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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