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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攻略来啦!

来源:恭城520人才网 时间:2021-08-12 作者:恭城520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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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政策来啦~~~


很多宝妈还在为了怎么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而烦恼,准宝爸也是为了了解生产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而跑上跑下。


今天小编再来汇总一篇南宁市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以及女职工生育热点问题,让你少点跑路。记得收藏哦!

政策解读


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龄生育的女性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那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呢

继续往下看吧

↓↓↓


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一步:入院登记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


第二步:结算审批


出院结算前,参保人员持本人结婚证,以及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填写《符合计生政策承诺书》办理生育保险直接结算申请手续,审核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审核不通过的,由参保人员自费结算此次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并持规定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第三步:出院结算


参保人员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


线下同城通办少跑腿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业务已经全面实现了同城通办,在结算过程中,如出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成功的,由参保人员垫付自费结算此次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可持以下材料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服务点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参保职工所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1份;

5.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验原件;

6.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女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女)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7.按情形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

①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验原件;

②申报流产医疗费用,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③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申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验原件;

④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参保居民所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

5.有诊疗经过描述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验原件;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7.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流(引)产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同城通办服务点办事地址

请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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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职工生育津贴支付同时办理可合并提供材料。参保人员的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经核查发现,涉嫌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将按照欺诈骗保相关规定处理,并列入失信人员管理。


女职工生育待遇热点问题:

01

女职工怀孕期间在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缴费,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女职工孕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包括区内、区外转区内),已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且转移前后所在用人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所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女职工们注意了,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正常享受生育待遇:


1.孕期内按时足额缴费;

2.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02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能不能在异地直接结算?

目前不能。


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目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暂不能在异地直接结算。


但是宝爸宝妈们别着急,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该怎么报销呢?


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南宁市各医保经办服务点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03

参保单位都能申报生育津贴吗?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女职工生育出院时可直接在医院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出院后单位不需要申报生育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女职工生育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出院后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部门申报生育津贴。

04

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如何计算?

南宁市生育保险目前执行的政策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文件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举个例子:

胡女士最近生宝宝了,生产方式为顺产,她对于自己能获得多少天的生育津贴非常疑惑,那么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是如何计算的呢?


胡女士是顺产的,按规定她可以享受98天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计发。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为:支付期限*日津贴(日津贴为职工生育保险的实际缴费人均缴费基数/30天)。现在大家知道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和计算方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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